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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太原注冊公司首先得讓大家明白法人與法定代表人的區別。這個問題肯定有很多的創業者不知道。
那什么是法人?
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57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的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而法人是一個組織,不是一個人,它是能夠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主體。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那在創立公司的時候,就要清楚公司成立時股東是個人或者法人,而這里的法人就是一個組織。
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就是在公司注冊的時候需要明確法定代表人信息,這個法定代表人可以是由這個人股東或者法人股東擔任;
那么這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公司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的名義進行活動時,他的行為就是直接代表企業或者是事業單位。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程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這么說也都能理解了。那創始人到底要不要做法定代表人呢?
既然法定代表人會承擔這么多風險,那還要不要做呢?其實,在我們之前的經驗里,和查閱工商企業信息就會知道,創業公司的創始人當法定代表人的這個案例是非常多的。
如果想避免法定代表人因為公司的經營問題而陷入官司或者糾紛的這個情況,在實際的經營操作過程中也是有辦法可以進行解決,比如創始人當法定代表人的這家不作為經營項目的主體,而是用另一家公司作為其主營業務的主體,同時在這兩家公司的工商關系層面進行分割,以避免經營公司出現問題后牽連到創始人。
最后來說,這個法定代表人的選擇還是要以公司經營的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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